重庆银行信用卡(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2023年版)

2022-06-21 14:25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重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特签订如下合约,乙方已仔细阅读本领用合约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甲方已对使用信用卡涉及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乙方对此知悉并理解

第一条 申 请

1、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甲方承诺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收集、储存、使用、传达与信用卡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信息。

2、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并授权甲方查询、保存、使用本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征信信息等相关信息。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包括经办机构及上级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集本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授信信息、征信不良信息、其他违约信息、其他相关信息等信用信息,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3、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按甲方要求提供个人资料申请信用卡;甲方审核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申请资料且核准后,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甲方核发重庆银行信用卡。申请人同意:无论是否获批,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4、 甲方将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申请为其发放或注销附属卡。

5、 甲方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按不同的账户类型分为个人卡账户、信用分期账户、安居分卡账户、爱家钱包账户等。主卡持卡人承诺对各账户的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不因持卡人信用卡卡片发生补卡、换卡或卡片种类发生变化而改变。

6、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或随时调减或经同意后调增其信用额度,乙方的信用额度与其同一账户附属卡持卡人共享。

7、 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后为乙方核发其他卡种的信用卡。

8、 乙方新增附属卡持卡人仍需履行本合约。

 

第二条 使用

1、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若因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2、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将信用卡用作甲方认可外的其他的用途,尤其不得用于任何违法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信用卡的使用。

3、 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任何不当使用信用卡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损失或损坏,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因甲方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可预见及控制的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损失或损坏,由各方当事人依法承担责任。

4、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转让、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罚金,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甲方认可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6、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将本人信用卡绑定至支付账户。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授权甲方直接根据支付机构的指令直接从所绑定信用卡中支付相应款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绑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卡号、信用卡有效期、预留手机号、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甲方将上述要素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同意将指定信用卡号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会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绑卡后可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支付,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知晓并认可绑定支付账户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盗刷交易风险及资金风险。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诺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信用卡密码、支付机构交易密码、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和其他验证信息及移动设备,因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泄露相关信息、遗失移动设备等自身原因或支付机构导致的交易争议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甲方提供必要协助。

7、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在甲方给予持卡人的预借现金额度内办理现金提取、现金转账业务。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通过柜面、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现金转账每卡每日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8、 为便利乙方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可通过甲方柜面、客服热线等渠道管理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后,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通过官网等渠道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甲方将根据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调整该限额。

9、 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据,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若因密码、卡号等信息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10、 持卡人遗忘查询密码或交易密码,可致电本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申请重新设置。

11、 预留电话为乙方在甲方留存的重要信息,用于卡片激活、账务通知、验证信息及风险提示接收等,乙方应提供本人预留电话并妥善保存,确保为本人使用;若乙方泄露、丢失、变更预留电话而未及时申请变更或挂失服务的,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资金被盗等财产损失;若预留电话发生遗失、变更、泄露和被他人使用等情形的,建议及时向相关运营商申请挂失或暂停服务,同时应向甲方申请预留电话的变更维护,按照甲方要求的程序重新进行身份验证、重新预留电话等操作。

12、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纠纷应由纠纷双方自行解决,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向甲方偿还因使用信用卡引起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13、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使用IC信用卡进行脱机消费、圈存等交易时,需遵守甲方、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14、 乙方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人民币0元,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含),单笔脱机消费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元(含)。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参与甲方的积分活动,电子现金账户内余额不能透支、取现和转账,不计付利息

15、 乙方从本人IC信用卡账户中转至电子现金账户的资金从圈存之日起计入信用卡账户消费交易,计入信用卡账户的当期账单中,享受免息还款期,在信用卡账户到期还款日前还款。

16、 乙方从本人IC信用卡账户圈存不计积分。

17、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IC信用卡电子现金进行脱机消费时,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应由持卡人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电子现金账户余额随脱机消费实时扣减。若消费金额大于电子现金账户的余额,且消费终端支持联机交易,则该笔交易将自动发起联机交易,从主账户中全额扣除。脱机消费记账以交易商户实际发起的请款数据为操作依据。

18、 IC信用卡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到期更换新卡、销户、销卡、旧卡损坏更新等情况,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会自动退回至主账户,在芯片可读的情况下,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仍可继续脱机消费。在上述情形下,电子现金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19、 IC信用卡续卡或换卡后,原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主账户。乙方若需将原电子现金余额转移到新卡主账户,需持新卡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并自行销毁原卡片。IC卡信用卡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为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需及时持卡至甲方营业网点将电子现金资金转出,并自行销毁原卡片,持卡人未自行销毁信用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利息与费用

1、 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2、 乙方电子现金账户内资金不计付利息。

3、 从甲方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7天。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按照甲方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包括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所有交易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当对所有交易和应付款项按照透支利率支付记账日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并按透支利率对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名下信用卡账户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对应年化利率18.25%。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及用卡记录在0-0.05%(折算年化利率为0-18.25%,年化利率=日利率×365,采用单利计算)范围内调整持卡人的透支利率,具体执行透支利率以对账单展示为准

4、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应支付预借现金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当按照透支利率对预借现金支付从记账日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并按透支利率对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名下信用卡账户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对应年化利率18.25%。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及用卡记录在0-0.05%(折算年化利率为0-18.25%,年化利率=日利率×365,采用单利计算)范围内调整持卡人的透支利率,具体执行透支利率以对账单展示为准。预借现金手续费收取标准见收费表。

5、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按照第三条第3支付透支利息及复利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收费标准详见《重庆银行信用卡(个人信用卡)业务收费表》(以下简称《个人卡业务收费表》)。同时,若本行宣布所有已使用分期借款立即到期,持卡人不能按时偿还分期借款,本行有权分期未还本金为基数,根据分期协议约定标准收取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

6、 甲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欲取回信用卡内全部或部分多交资金,或将其转入本人的个人结算账户,应支付手续费。

7、 信用卡损坏无法使用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以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补发新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换卡手续费。

 

第四条  对账单

1、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联系人如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发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甲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甲方将通过电子邮件、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官方微信等渠道,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服务。若当期账单日前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余额或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时,甲方可不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未收到对账单时应主动查询,若在当期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否认交易款项。

3、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及时核实对账单内容。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可在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提出,并有权向甲方请求调阅签购单,附属卡持卡人仅限调阅属于本人交易的签购单.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需支付调阅签购单费。否则,视同其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

4、 乙方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索取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由甲方出具的对账单,乙方应支付补制对账单费。

5、 乙方提供的对账单地址如有变更,须通过客服热线或书面形式主动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第五条 还款

1、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选择最低还款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含)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2、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当期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1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100%、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全部费用和利息。全部费用指: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挂失手续费、违约金、调阅消费签购单费、补制卡片费等相关费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同时持有甲方二张以上的信用卡、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最低还款额的总和。

3、 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有权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从乙方在重庆银行的任何一个账户扣收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4、 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可采用短信等形式提醒乙方还款,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的,甲方有权采取信函、电话等形式进行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卡片之使用,以及进行逾期信息上报。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如果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此之前有分期付款交易的,甲方有权将乙方账户下的分期交易剩余金额一次性记入账户一并作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欠款。

5、 若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重庆银行借记卡活期账户自动转账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当期还款日时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对账单所列本期应还金额或最低还款额。

6、 若乙方主动申请销户或停卡、或乙方不履行债务、或乙方信用卡被甲方停卡、或出现其他可能导致乙方债务履行能力或信用程度降低的情形时,甲方有权将乙方项下分期付款债务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第六条 有效期

1、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以在卡面所列明有效期内使用信用卡,卡片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过期失效而消灭。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以其他甲方认可的方式通知甲方,如乙方未按上述期限通知甲方,甲方视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更换新卡或收取年费。

2、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须在偿还该卡项下全部债务后自行销毁卡片,并办理销卡手续。主卡持卡人可注销附属卡。

乙方欲销户需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以其他甲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甲方受理乙方的销户申请四十五天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销户时应将信用卡自行销毁,甲方对已收年费不予退还。办理销户手续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仍须清偿被注销信用卡账户下的一切债务。

3信用卡所有权属甲方,甲方保留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将该卡止付或收回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的权利,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第七条   

1、 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及时致电甲方或到信用卡中心向甲方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生效。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则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信用卡挂失生效后,甲方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并将卡片寄送给乙方,甲方为此收取补制卡片费。

2、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其与信用卡相关的所有密码,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进行的交易,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密码保管不善所招致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3、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并允许甲方通过网站、短信、电子邮件、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语音电话等方式向其发送产品或服务、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市场调查等相关信息。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956023或其他方式等调整或取消该授权。为维护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合法权益并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更优质服务,甲方向其发送还款提醒、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提醒等信息。

4、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5、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持卡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本行有权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6、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情况,随时中止或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7、 本领用合约中所有涉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利率等,详见《个人卡业务收费表》的约定。《个人卡业务收费表》中的收费标准利率等的变化,参见本合约第八条的约定。《个人卡业务收费表》若有变更,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从甲方提供的服务渠道获得新的《个人卡业务收费表》。

8、 对本合约有任何疑问或对相关服务和产品有任何意见、建议、投诉的,或者拟查询信用卡章程、客户签订的信用卡业务申请表、相关合同(协议)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拨打甲方客服热线956023进行咨询、投诉或登录甲方网站(www.cqcbank.com)查询章程、领用合约及申请表等信息

 

第八条   合约的解释

本合约所依据的《重庆银行信用卡章程》修改或信用卡用卡规定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甲方将按监管要求提前在甲方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间,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对甲方公布的条款内容有异议的,可申请销卡或协商处理。若无异议,则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条款对甲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约的争议解决

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1)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重庆仲裁委员会/重庆仲裁委员会渝东仲裁分院/重庆仲裁委员会渝西仲裁分院/重庆仲裁委员会渝南仲裁分院/重庆仲裁委员会大足仲裁院/重庆仲裁委员会南川仲裁院/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如在重庆仲裁委员会及其分院仲裁则优先适用重庆仲裁委员会颁行的《重庆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选择简易程序进行仲裁。

乙方在《重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的卡片及文书送达地址视为诉讼或仲裁时(包括但不限于仲裁、一审、二审、再审、重审及执行程序)诉讼文书(材料)的送达地址,如双方发生仲裁或诉讼,受诉法院向该地址邮寄诉讼文书(材料)即视为送达,乙方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乙方如需变更送达地址,应按照约定方式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知甲方;未按约定方式变更的,原约定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在由人民法院管辖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管辖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并按照简易程序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材料),对于其中案件标的额为受诉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或者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管辖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第十条   合约的法律适用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根据《重庆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声明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已完全知悉并了解本合约以及《重庆银行信用卡章程》的各项条款,并自愿同意遵守本合约及《重庆银行信用卡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