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公告

2023-09-08 18:51

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发挥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积极依法有序推进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自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将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就贷款执行利率进行协商调整,为协助广大客户做好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四)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逾期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一)调整后利率水平

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3.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但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不为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4.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网站公示。

(二)利率调整方式

我行将根据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情况,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

1.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是指由我行与客户协商降低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

2.新发放贷款置换是指由我行新发放一笔贷款,客户使用这笔贷款置换存量首套房贷。

这两种方式调整的结果一致,从操作的便利性来看,后者所需的流程较多,所花的时间较长,为方便客户,我行主要采取批量变更贷款合同利率的方式。

三、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一)我行批量调整

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主动于2023年9月25日起,采取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统一调整,新的利率自调整当日生效,无需客户申请。客户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原贷款服务行。

(二)客户主动申请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当前按本公告所述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或逾期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调整贷款利率。

申请时,“二套转首套”业务需客户提供身份证、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等材料,逾期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无需客户提供证明材料。

2.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调整贷款利率。固定利率贷款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日为次年1月1日,重定价周期为12个月。以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日和重定价周期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3.客户需新发放贷款置换的,可从2023年9月25日起向原贷款服务行提出书面申请。

(三)申请及利率生效时间

2023年10月25日后,我行不再采取批量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统一调整,需客户主动申请利率调整。

存量房贷利率下调将于调整当日生效,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定价基准LPR以约定的重定价规则调整。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四、申请渠道

2023年9月25日起,对于不在我行主动批量调整范围的贷款,客户可通过手机银行申请调整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我行手机银行办理路径为:客户登录重庆银行手机银行APP,在“贷款-我的贷款-贷款详情”里申请调整,原贷款服务行工作人员将与客户联系。客户也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查询原贷款服务行,再到原贷款服务行线下申请办理利率调整。

五、服务告知方式及异议处理

(一)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客户可在我行手机银行查询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联系原贷款服务行。

(二)客户主动申请的利率调整,须我行逐笔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我行将及时告知客户,如对审核结果存有异议,可联系原贷款服务行,并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六、温馨提示

(一)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客户手机设置、运营商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

(二)在为客户办理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最大限度保障客户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防范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请不要轻信我行官方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三)本次我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统一采用调整贷款利率加点值的形式,其它合同要素(如贷款余额、剩余期限、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等)不变,调整完成后不再进行重复调整。

(四)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原贷款服务行或我行客服热线956023。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特此公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8日